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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汽车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系列(二) 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最后更新:2021-01-21 浏览:331次

自2019年起,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数据”)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开展汽车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研究,已发布了一套涵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企业绿色发展信息披露指南,为企业编制绿色发展报告、核算绿色发展指数提出规范化指引。目前已累计组织行业十余家整车制造企业编制发布企业绿色发展报告,开展两批次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指数(GDI)核算研究并发布研究成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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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十四”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中汽数据将继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实施标准化转变,以整车制造企业为试点,逐步向产业链扩展,全面推进汽车行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现推出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系列,内容涵盖信息披露起源、发展历史、汽车行业环境信息披露进展及2021年主要研究工作内容,供行业参考和借鉴!



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系列目录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二)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三)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的特征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中国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梳理



(五)各国ESG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六)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指数(GDI)介绍


(七)2020年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指数成绩



(八)2020年汽车企业信息披露水平分析


(九)2020年汽车企业绿色发展先进经验分享



(十)2021年汽车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研讨会通知



(十一)2021年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修订内容


(十二)2021年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指数核算方法修订内容



(十三)汽车零部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研究



(十四)汽车行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标准化研究


(十五)2021年汽车企业绿色发展指数核算通知

自 1990 年起,美国、英国、荷兰、挪威、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开始相继重视企业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

美国是最早进行环境披露研究的国家之一,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也是最完备的。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出现零星的环境信息披露,90年代迅速增加,主要是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的压力。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美国国会美国国家环保(EPA)、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美国证监会(SEC)联手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极大作用。1973年,美国证监会发布低5704号公告,要求企业披露消除污染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积极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的各项指标。美国国会于1986年建立“有毒排放登记系统(TRI)”,规定相关行业应登记并定期报告650种以上的化学品向大气、土地和水的排放情况,以及每个具体地点的排放数量。1990年,美国国会要求生产企业登记化学品再循环和污染预防活动情况。199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交“EITE93-5环境负债会计”,要求企业将潜在的环境负债项目单独估计,并与其他或有负债分开列示。对于上市公司,则由美国证监会(SEC)发布规则,规定其环境事项的披露要求。美国证监会在1993年发布了“92财务告示(SAB92)”,要求上市公司对现存或潜在的环境责任进行充分及时的披露。对于不按照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上罚款,并在媒体上公示。1998年,美国环境署要求石油,金属,汽车、造纸和钢铁等五大行业的公司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报告书以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并由美国环保署向美国证监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使美国证监会能够更好的监督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美国证监会还在道琼斯指数上市公司中,设置了“道琼斯可持续类别指数”,选择了若干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司,作为计算该指数的成分公司,美国环保署每年都要对这些公司进行全面评估,这种评估被称之为“公司持续性评估”。被评估的公司要向环保署提供相关的公司资料,其中环境报告书是最重要的资料之一。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建立企业社会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库的国家。1990年英国出台《环境保护法案》,要求有污染的企业必须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1991年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建立了年度环境报告奖励,英国航空公司是第一个获得这份奖励的公司。

荷兰对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早。荷兰环境部一直主张建立强制性环境报告制度,强制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1999年,荷兰环境部发布了适用于政府部门的“环境成本与收益的确认及计量方法”报告书,对宏观范围的环境成本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荷兰环境部还规定大型企业有编制环境报告的义务,所编制的环境报告书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政府部门的,另一类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其内容和格式有所不同,但可以交叉使用。面向政府部门的环境报告,其编制内容有统一规定,以便政府部门进行整理和汇总。面向社会公众的环境报告,所编制的内容由企业自行确定。

挪威是世界上最早在法律中对环境信息做出具体规定的国家。1989 年挪威政府发布《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年报中需披露有关污染排放水平以及根据公司清理环境目标制订和实际采取的行动信息。

澳大利亚于1995年发布第四号简报,规定采掘行业的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并披露在环境恢复方面所花费的具体金额,并把该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中。2003年颁布《澳大利亚三重底线报告》提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日本在亚洲地区的国家中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政府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制定了许多规范。1998年日本政府发布《关于全球变暖的对策》提出了企业要公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及控制方法。1999年颁布《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其公布指南(中间报告)》,2000年颁布《引进环境会计体系指南》,2001年本部《环境报告书指南(2000年版)》,规范统一披露标准及格式,极大增强了不同企业之间环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指导性。日本环境省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环境会计,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导性文件,还在网站上提供了“环境会计帮助系统”软件,供各企业下载利用。

(注:本文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整理)

(文/绿色低碳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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