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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财政部40号文《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正式发布,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迎来发展利好
最后更新:2022-01-04 浏览:1304次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增值税税制。《公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中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他规定即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png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公告》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调整了“共、伴生矿产资源”“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五大领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将有效解决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的问题,同时,也为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带来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电池回收贸易商、电池拆解企业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回收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3%税率),在回收自然人等所有的再生资源时,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无进项税抵扣,导致企业税负成本过高。简易计税方法将有效减轻该情况下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值得注意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动力电池回收贸易商、电池拆解企业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是以废旧动力电池及其拆解物为生产原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相关规定的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企业,在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2015年发布的《目录》,新修订的《目录》对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支持力度明显提升,主要变化如下:(1)在原有支持铅酸电池、钴酸锂电池及三元电池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将磷酸铁锂、锰酸锂等低残值电池纳入了支持范围;(2)新增金属盐(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等)等综合利用产品的支持范围,以适应行业发展现状,突破了前期仅少数产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三元前驱体或三元正极材料的再生利用企业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3)新增材料修复新技术的支持范围,将其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增值税即征即退范畴,并明确了其技术标准和条件要求;(4)进一步提升退税比例,由原来的30%提升至50%。据测算,再生利用企业处理一吨废旧磷酸铁锂或三元动力电池(包)可分别获得约300元和800元的税收优惠(注:按照上海有色网2021年12月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测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png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公告》的发布对于推进汽车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汽车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在后续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认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要求待进一步明确。下一步,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将持续发挥行业桥梁纽带作用,与行业一道共同推动《公告》有效落地实施,加快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减税降负,为我国汽车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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